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林山青解读《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17    字体[ ]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国海洋报记者就制定实施《指导意见》的意义、特点、任务等内容,专访了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山青。

 

    记者:制定实施《指导意见》有哪些重要意义?

 

    林山青:《指导意见》是我局首次发布的规范海洋质量管理的重要文件。《指导意见》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海洋局加强海洋质量管理的决心和态度,对提高海洋公益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推进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质量工作更加重视,要求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移到质量和效益上来,我们要充分认识海洋质量管理工作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意义。

 

    一是海洋强国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质量管理。质量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加强海洋质量管理是提高海洋公共服务质量的基础保证,是提高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我国从海洋大国迈向海洋强国的必经之路。实施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战略以及建设海洋工作五大体系和六大工程,都迫切需要更加规范有效的海洋质量管理,从而促进我国海洋事业更高质量、更高效益、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地发展。

 

    二是海洋经济提质增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质量管理。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海洋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正面临着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新要求。拓展蓝色经济空间,迫切需要我们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式和手段,发挥行业部门在促进海洋技术创新、引领海洋产业发展的质量监管和服务作用,推动我国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三是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建设“一带一路”,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是系统性工程,是国际公认的有效治理工具。要建设“一带一路”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就必须高度重视海洋质量管理,以提高海洋业务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满意度为切入点,提升我国海洋产品、装备、工程、服务的质量和推动“走出去”,实现我国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深化国际海洋合作和维护国家利益上更加主动。

 

    记者:《指导意见》有哪些特点?

 

    林山青: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立足于海洋质量管理现状,服务于海洋强国建设需求,主要突出4个方面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是明确了海洋质量管理的范围。《指导意见》提出,在全海洋系统内,对海洋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中所涉及的数据、资料、样品、信息与服务的有关业务活动(含重大专项),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保证有关过程及其成果满足规定和预期要求。

 

    二是确定了海洋质量管理工作思路。分析了海洋质量管理的阶段性特征和作用,以提高海洋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水平为主线,明确海洋质量管理工作分工,落实质量问题责任主体,加强有关海洋业务活动和重大专项的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海洋数据和成果质量,发挥质量在海洋经济和海洋事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三是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框架下,按照“放、管、服”的思路,实现从监督向服务的角色转变,从质量问题的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转变,实施全要素、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改进监督方式,在全海洋系统打造具有海洋特色的质量管理工作新格局。

 

    四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海洋质量技术进步,优化质量管理资源配置,推动质量创新要素聚集和共享,增强海洋质量工作创新能力,实现质量管理手段创新,推广先进的质量文化,在全海洋系统培育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服务为核心的质量优势。

 

    记者:《指导意见》的定位是什么?

 

    林山青:《指导意见》定位于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是今后5到15年加强和规范海洋质量管理的纲领性和指导性文件。通过加强海洋质量管理,近期拟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具有海洋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现海洋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形成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协调统一的海洋质量管理工作新局面;中远期将推进海洋质量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有力支撑海洋强国建设。

 

    记者:《指导意见》明确了哪些主要任务?

 

    林山青:《指导意见》是在分析了海洋质量管理的现状以及在制度、体系、机制、意识和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系统性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5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健全海洋质量管理机制。首次明确了海洋质量管理分工,既划定了国家海洋局及各分局、沿海地方海洋厅(局)和海洋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分工,又强调彼此之间的协调和联系。特别要提的是,《指导意见》强调要落实海洋工作单位质量主体责任,海洋工作单位对其完成的海洋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是质量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是推进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海洋业务活动全过程质量控制,从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到成果验收的每个环节,要都明确质量要求,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推动质量问题溯源与改进,全海洋系统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建立健全质量问题溯源制度和追溯机制,加强质量风险防控,从事后处理转化为提前预防。

 

    三是加强海洋信息、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针对海洋工作特点,《指导意见》提出:在海洋数据资料信息方面,建立海洋数据资料信息的逐级审核制度,保证海洋数据、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海洋仪器设备装备方面,要求海洋业务活动中使用仪器设备,应依法进行量传溯源,符合规定要求;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硬件、软件、业务化模式系统的研发和使用均应满足有关要求。

 

    四是强化海洋质量监督。对海洋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要素质量管理,建立自我监督和完善机制。对海洋管理部门,要根据任务安排对海洋工作单位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不定期监督抽查,组织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海洋质量信用档案,探索开展海洋质量标杆活动,加强海洋质量诚信文化建设。

 

    五是提升海洋质量管理能力。考虑到海洋质量管理能力较为薄弱,《指导意见》专门将能力建设作为海洋质量管理重点任务之一,在培养人才队伍、夯实质量基础、推进信息化建设和加大经费投入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措施,希望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实现海洋质量管理能力从量变到质变的实质性突破。